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黃杰
  •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沈進忠

  • 原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大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7號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原   告 大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進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宋豐浚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60,000元(計算式:48,420,000+11,740,000=60,16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1,4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盧弈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