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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8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告
共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杰
原告
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龍
原告
碩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杏玟
原告
立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傑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格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春分公司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6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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