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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李欣姿
被告
提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真容
被告
台灣房屋富裕不動產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尚有未足。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計算式:請求返還訂金440 萬元+給付違約金460 萬元=9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46,540元,尚應補繳4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43,56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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