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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黃杰

  • 當事人
    廖德洲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廖德洲 被   告 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黃麗紅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黃麗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9,289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259,289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3 項則主張前2 項之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則他被告於所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故原告主張前開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㈡經比較訴訟標的金額後,聲明第1 項、第2 項價額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59,289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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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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