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黃杰
- 當事人廖德洲、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廖德洲 被 告 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黃麗紅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黃麗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9,289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259,289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3 項則主張前2 項之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則他被告於所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故原告主張前開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㈡經比較訴訟標的金額後,聲明第1 項、第2 項價額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59,289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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