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號
- 原告
- 張勝華
- 被告
- 勤美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家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及職業傷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9,280元(即職災補償損失1,096,000元、失業補助197,280元、工資36,000元),及自10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原告訴之聲明有關給付工資部分,自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00元(計算式:14,167-667=13,500)。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併送原告起訴狀繕本予被告,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答辯狀(含繕本)送本院。
三、兩造均陳明有調解之意願,本件待原告繳納裁判費即補正起訴合法要件後,即另定調解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