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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告
元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賢
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3,8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費2,000 元,應再補繳29,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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