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 原告
-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更名為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易融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婷律師
- 被告
- 林奕汶
- 被告
- 蔡秉翰
- 被告
- 黃千鐘
- 被告
- 楊量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入權行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下稱系爭二審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由,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裁定命在系爭二審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和解、調解成立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系爭二審訴訟判決後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76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是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