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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歸入權行使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許石慶

原告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更名為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融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被告
林奕汶
被告
蔡秉翰
被告
黃千鐘
被告
楊量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入權行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下稱系爭二審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由,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裁定命在系爭二審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和解、調解成立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系爭二審訴訟判決後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76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是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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