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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聲字第27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吳錦洲
相對人
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峻誠
相對人
陳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109 年度訴字第324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該次修正理由指出:「現行條文第5 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等語,故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並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其請求之訴訟標的須以「物權關係」為限,如原告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非基於「物權關係」為之,法院自無從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訴訟,現由本院審理中(109 年度訴字第3248號) 。相對人陳劉敏與相對人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09 年8 月6 日訂立之買賣契約,並無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適用,聲請人亦不承認上述買賣關係,遂向本院訴請確認上述買賣關係不存在。而聲請人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故依法請求本院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使聲請人持以向地政機關要求於不動產登記謄本中註記系爭不動產現正進行訴訟,以免相對人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或第三人事後主張善意受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248號民事訴訟,係主張相對人陳劉敏無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代理聲請人出售系爭不動產,且聲請人已拒絕承認,而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顯非「基於物權關係」為主張,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未合,所為聲請,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土地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面積    │權利範圍    │
├───┼────┼──┼──┼────┼──────┤
│臺中市│太平區  │宜欣│4   │2,474 平│一萬分之十八│
│      │        │    │    │方公尺  │            │
└───┴────┴──┴──┴────┴──────┘
二、建物
┌──────┬─────┬────┬──────┐
│建        號│建物門牌  │建物面積│權利範圍    │
├──────┼─────┼────┼──────┤
│臺中市太平區│臺中市太平│2342.6平│一萬分之九十│
│宜欣段597 建│區中山路3 │方公尺  │            │
│號(1 樓)  │段51-8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聲字第2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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