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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

給付機械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右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龍即佑祥食品廠、被上訴人徐千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965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 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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