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柯迦嬅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廣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碩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09 年10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