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8號
- 原告
- 點潮熱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柔君
- 被告
- 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淳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119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