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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悌愷廖穗蓁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方若穎
被   告
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文光
被   告
廖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廖顯銘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鉅鑫公司)邀同被告劉文光、廖顯銘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6月3日起至109年6月3日止,每月應給付本金及利息,利息利率依原告牌告之季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2.87%浮動調整。倘未按期清償,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上述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並應給付按前揭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鉅鑫公司並未依約還款,利息僅繳至108年11月3日,依兩造借據第6條第1款之約定,上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原告牌告之季定儲利率指數為1.08%,故被告鉅鑫公司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劉文光、廖顯銘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鉅鑫公司、劉文光答辯略以:確實有欠原告錢,希望被告廖顯銘出面處理等語。被告廖顯銘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借據、放款明細分類帳查詢表、約定書本票、原告放款牌告利率報表等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27頁),為被告所未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鉅鑫公司既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而尚有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劉文光、廖顯銘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借款本金│  借款    │ 現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  起迄日  │          │                          │                                            │
├─┼─────┼─────┼─────┼─────────────┼──────────────────────┤
│1 │5,000,000 │106.6.3   │1,019,064 │自108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12月4日起至109年6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   ~     │          │,按週年利率3.95%計算。   │0.395%計算。                                │
│  │          │109.6.3   │          │                          ├──────────────────────┤
│  │          │          │          │                          │自10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9%計│
│  │          │          │          │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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