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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先趨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方建華、潘憶莒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82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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