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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訴人
鴻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瑋
被上訴人
捷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印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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