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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江奇峰

  • 當事人
    廖德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廖德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賴黃麗紅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5,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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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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