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6號
- 上訴人
- 永全食品器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勝傑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一部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7,500元(就駁回其餘請求40萬1,630元未提起上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