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9號

原告
李葒
訴訟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被告
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睿
訴訟代理人
周美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 37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年度重上字第37號原告對周美倩所提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