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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被告
又亨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趙國亨
被告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亦準用之;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又亨國際有限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於109 年3 月31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907177490 號函准解散登記,則被告又亨國際有限公司在原告於109 年5 月26日起訴前即已解散,惟尚未清算完結,依前揭規定,應由該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是原告起訴時僅列被告又亨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趙國亨部分即有疑義,尚有待釐清補正,而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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