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趙亮溪、胡永福
- 原告星展
- 被告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陳偉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94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趙亮溪 訴 訟 代理人 江肇基 被 告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被 告 陳偉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胡永福、陳偉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由被告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胡永福、陳偉杰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胡永福、陳偉杰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邀同被告胡永福、陳偉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函、保證書、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並約定被告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授信期間36個月,利息按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百分之3 計算,並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後,被告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107 年6 月22日借款8,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7 年6 月22日起至110 年6 月22日止,利息按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百分之3 計算(即年息百分之5.11),且原告已依約於107 年6 月22日撥款8,000,000 元,詎被告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09 年2 月2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3,429,190 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胡永福、陳偉杰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函、保證書、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電腦帳務查詢及交易明細、利率查詢等影本為證,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廖明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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