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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施懷閔

  • 原告
    施純真張家維
  • 被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博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 告 施純真 張家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博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15時20分在本庭第3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15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陳博成成立隱名合夥關係,由原告分別出資與其等合夥經營事業,然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法人,則兩造間約定有無違反公司法第13條規定而無效之情事,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表示意 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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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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