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7號
- 原告
- 三元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張阿雪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元浩律師
- 被告
- 盛任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宜暐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95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且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