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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告
田愛雲
被告
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保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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