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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88號

返還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988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告
奕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盧眞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奕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奕公司)以被告盧眞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借款期間自民國108 年7 月25日起至111 年7 月25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銀行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9% ,另於109 年3 月13日簽具增補借據,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94% (目前合計為3.00% )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願比照機動調整,並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並按逾期6 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奕奕公司自109 年3 月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且經實地訪催發現被告奕奕公司已停止營業,依借據暨約定書第5 條第2 、6 款之約定,被告奕奕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請求,但是因為被告奕奕公司發生火災,沒有能力還錢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增補借據、簡易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書及掛號函件執據、訪催照片、原告銀行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1頁),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已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71頁),堪認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至被告表示無資力清償等語,惟此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第85條第2 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                            │
├──┼───────┼─────┼───┼──────────────┤
│ 1  │342萬9,423元  │自109年3  │      │自109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月25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清償日止  │      │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3.00% ├──────────────┤
│ 2  │146萬9,751元  │自109年3  │      │自109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月25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清償日止  │      │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合計│489萬9,17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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