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988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訴訟代理人
- 蔡易道
- 被告
- 奕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盧眞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奕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奕公司)以被告盧眞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借款期間自民國108 年7 月25日起至111 年7 月25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銀行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9% ,另於109 年3 月13日簽具增補借據,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94% (目前合計為3.00% )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願比照機動調整,並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並按逾期6 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奕奕公司自109 年3 月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且經實地訪催發現被告奕奕公司已停止營業,依借據暨約定書第5 條第2 、6 款之約定,被告奕奕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請求,但是因為被告奕奕公司發生火災,沒有能力還錢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增補借據、簡易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書及掛號函件執據、訪催照片、原告銀行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1頁),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已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71頁),堪認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至被告表示無資力清償等語,惟此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第85條第2 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 │ ├──┼───────┼─────┼───┼──────────────┤ │ 1 │342萬9,423元 │自109年3 │ │自109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月25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清償日止 │ │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3.00% ├──────────────┤ │ 2 │146萬9,751元 │自109年3 │ │自109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月25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清償日止 │ │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合計│489萬9,174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