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79號

返還公司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9號

原告
高如彥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清律師
被告
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雲仲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公司股份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6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不爭執而核定為2,222,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原告僅繳納14,464元,尚欠8,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8,61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