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黃渙文、林金灶、董庭誌
- 法定代理人許愷
- 上訴人高典室內創意有限公司法人、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0號 上 訴 人 高典室內創意有限公司(原名博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瑞堂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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