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0號
- 上訴人
- 高典室內創意有限公司(原名博宇室內裝修設計有
- 上訴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瑞堂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21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瑞堂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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