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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渙文林金灶董庭誌

上訴人
高典室內創意有限公司(原名博宇室內裝修設計有
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瑞堂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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