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34號
- 原告
-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振力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學
- 被告
-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謝正杰(原名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09 年11月25日宣判。玆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謝正杰給付貨款,惟原告之債權利息起算日日期,尚有待釐清補正,是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爰命於109 年12月23日下午2 點2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