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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34號

原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訴訟代理人
黃文學
被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原名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09 年11月25日宣判。玆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謝正杰給付貨款,惟原告之債權利息起算日日期,尚有待釐清補正,是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爰命於109 年12月23日下午2 點2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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