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10號
- 原告
- 瀚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易紳(原名廖振洋)
- 被告
- 御匠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曜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室內裝修發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交付室內裝修發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21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此項裁定業於109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