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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80號

交付印鑑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0號

原告
李志仁
被告
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218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9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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