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0號
- 原告
- 李志仁
- 被告
- 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218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9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