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陳宗賢
- 上訴人詹啓平、與被上訴人張欽旭、廖靜慧、雅豐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2號 上 訴 人 詹啓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欽旭、廖靜慧、雅豐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吳儿晴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3,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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