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2號
- 上訴人
- 詹啓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欽旭、廖靜慧、雅豐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吳
儿晴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3,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292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欽旭、廖靜慧、雅豐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吳
儿晴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3,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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