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唐敏寶、劉承翰、林萱
- 法定代理人林昀柔
- 上訴人育筠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5號 上 訴 人 育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昀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1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913元 。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 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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