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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施懷閔

上訴人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成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基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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