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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

被告
昶德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懿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10,2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1,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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