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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7號

清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渙文林金灶董庭誌

上訴人
鼎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獨大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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