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上訴人
即原告
麟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興鐳射有限公司、陳瑞明、彭智芳、朱珮淳、林玉娟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