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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3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宗賢廖純卿劉育綾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國揚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御風行創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璟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揭裁定已於111年3月18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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