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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63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3號

原告
興隆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潘田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被告
宋永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10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0 年4 月7 日宣判。玆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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