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85號
- 上訴人
- 林政權
- 上訴人
- 林玉純
- 上訴人
- 林宏政
- 上訴人
- 林雅惠
- 被上訴人
- 羅俊義
羅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之通行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萬8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