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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7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劉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870號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被告
長安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朝輝
被告
王世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長安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下稱長安公司)、王朝輝及王世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長安公司於民國107年4月2日邀同被告王朝輝、王世朋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借款到期日為110年4月2日止,雙方約定按年息6%計算利息;另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付1成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2成利息,並簽立約定書。詎被告長安公司自109年8月2日後,即未能依約按時支付本息,依系爭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其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被告長安公司至今尚欠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3人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書影本共3份、貸款申請書、借款憑證、放款賬卡明細帳影本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31頁),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被告3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長安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王朝輝、王世朋為其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違約金計算期間(逾期清償│年息  │
│(新臺幣)│(民國)        │      │在逾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加付10%利息,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 │      │
│          │                │      │加付20%利息)           │      │
├─────┼────────┼───┼────────────┼───┤
│594,971元 │109年08月02日起 │  6%  │109年08月02日起至109年09│  6%  │
│          │至清償日止      │      │月01日止                │      │
│          │                │      ├────────────┼───┤
│          │                │      │109年09月02日起至110年03│6.6%  │
│          │                │      │月01日止                │      │
│          │                │      ├────────────┼───┤
│          │                │      │110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 │7.2%  │
│          │                │      │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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