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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廖欣儀

上訴人
即被告
鎰承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沂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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