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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5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蔡嘉裕

上訴人
熊東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伯瑞特室內裝修工程行即呂美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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