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66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胡有金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正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定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663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簽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不合法,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