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林束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82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82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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