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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6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告
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逸承
被告
盤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靖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9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9年1月13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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