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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請求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訴人
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訴人
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訴人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訴人
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菱
被上訴人
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⑴本件上訴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⑵本件上訴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68,7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⑶本件上訴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132,2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⑷本件上訴人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215,9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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