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 上訴人
- 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繼驊
- 上訴人
- 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繼驊
- 上訴人
-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繼驊
- 上訴人
- 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珮菱
- 被上訴人
- 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⑴本件上訴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⑵本件上訴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68,7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⑶本件上訴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132,2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⑷本件上訴人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215,9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