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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6號

反訴原告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賜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萬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46,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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