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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訴人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賜
被上訴人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設有規定;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已諭知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應繳裁判費數額),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於109年8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詎上訴人僅於109年8月28日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而就第二審裁判費部分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件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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