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1號
- 原告
- 胡兩盛
- 訴訟代理人
- 陳沆河律師
- 被告
- 光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琬妮
- 訴訟代理人
- 鄭蓉蔚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紀佳佑律師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萬0800元,嗣經原告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擴
張請求返還土地,依原告所提上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示,
上開土地面積為288平方公尺,於108年度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
為每平方公尺7000元,加上原告起訴時主張建物市值為200萬元
,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萬6000元【計算式:7000
×288+2000000=4016000】。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0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1萬6000元【計算式:4016000+9000
00=49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7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2萬0800元,尚應補繳2萬8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