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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1號

原告
胡兩盛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被告
光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琬妮
訴訟代理人
鄭蓉蔚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紀佳佑律師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萬0800元,嗣經原告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擴

張請求返還土地,依原告所提上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示,

上開土地面積為288平方公尺,於108年度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

為每平方公尺7000元,加上原告起訴時主張建物市值為200萬元

,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萬6000元【計算式:7000

×288+2000000=4016000】。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0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1萬6000元【計算式:4016000+9000

00=49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7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2萬0800元,尚應補繳2萬8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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