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蕭一弘
- 當事人胡兩盛、光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1號 原 告 胡兩盛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被 告 光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琬妮 訴訟代理人 鄭蓉蔚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紀佳佑律師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800元,嗣經原告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擴 張請求返還土地,依原告所提上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示,上開土地面積為288平方公尺,於108年度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 為每平方公尺7000元,加上原告起訴時主張建物市值為200萬元 ,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萬6000元【計算式:7000 ×288+2000000=4016000】。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0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1萬6000元【計算式:4016000+900000=49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7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萬0800元,尚應補繳2萬8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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