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77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蔡秋雯
- 被告
- 薩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趙俊傑
- 被告
- 王麗珍
- 被告
- 王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7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薩克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薩克斯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29日邀同被告趙俊傑、王麗珍、王麗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授信往來。被告薩克斯公司於103年7月29日分別向原告借款456萬元及114萬元。456萬元借款部分,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0.657%(目前為年息3.334%);114萬元借款部分,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0.757%(目前為年息3.434%)計算,並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8條之情事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詎被告薩克斯公司未依約還款,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認諾原告的請求。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4人已於109年4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可參,依上開說明,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對於原告之主張,均表明願與原告作成訴訟上和解筆錄,惟因原告拒絕和解,致須以判決終結本件訴訟,參酌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年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 ├──┼────┼──────────┼───┼───────────┤ │ 一 │456萬元 │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 │3.334%│自民國108年12月25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二 │114萬元 │同上 │3.434%│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