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6號
- 原告
- 洪進財
- 被告
-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裕慶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二人給付借款緣由之陳述有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9 年7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